【新華解讀】劍指“返費”“自融”等亂象 銀行間債市重申發行承銷自律規范
債券市場業務中的低價亂象令業界苦不堪言,在發行承銷階段,為爭奪優質發行人或為了沖業務規模,部分承銷商存在“價格讓利”等違規操作,這些“低端內卷”不良風氣破壞了一級市場健康生態。
新華財經北京6月17日電(王菁)在銀行間債券發行新規運行近兩年之際,監管部門重申對債券發行承銷環節亂象的懲治與規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6日發布《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承銷規范的通知》(簡稱“《通知》”),針對市場成員近期反映的低價承銷費、低價包銷、拼盤投資、利益輸送等問題明確自律要求。
市場人士表示,債券市場業務中的低價亂象令業界苦不堪言,尤其在發行承銷階段,為爭奪優質發行人或為了沖業務規模,部分承銷商存在“價格讓利”等違規操作,這些“低端內卷”不良風氣破壞了一級市場健康生態。交易商協會及時反饋機構關切,再次強調對銀行間債券發行承銷的規范,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債券發行規范性水平,嚴格市場紀律、遏制定價不審慎等行為。
回應市場呼聲、堅持問題導向 促進銀行間債券定價精準有效
近年來,債券市場中承銷機構“低價包銷”的現象突出,這在嚴重扭曲市場定價的同時導致了債券承銷定價秩序混亂,市場在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重承攬承做、輕發行銷售”“重業務發展、輕合規管理”的問題。
交易商協會在《通知》中要求,發行人、承銷機構(包括主承銷商和承銷商)應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發行承銷,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不得事先約定債券發行利率,不得以“返費”等手段扭曲市場價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具體來看,主承銷商應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將包銷變相作為主動投資爭攬客戶的手段。承銷機構開展余額包銷應當報價公允、程序合規,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余額包銷利率。余額包銷不得擠占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余額包銷利率不得低于投資者有效申購利率上限。
同時,承銷機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銷費率報價參與債券項目競標。發行人、承銷機構應按照商業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不應拒絕支付或拖欠費用。
對于投資者來說,《通知》要求其不得協助發行人“自融”,不得參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非市場化發行等違法違規活動。其中,承銷機構投資債券的,應確保債券發行承銷與投資等業務條線相互隔離,防范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一直以來,交易商協會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自律管理,定期監測債券發行承銷業務情況,并進行市場評價。對違反相關自律規則的市場參與者,交易商協會視違規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今年4月14日,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因不具備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資質但實質開展了部分主承銷工作,被交易商協會通報處分。
除了自律處罰等嚴格監管,不少創新評價體系則從“正向”給予債券承銷機構更多鼓勵和支持。就在今年5月末,交易商協會首次公布銀行間債市主承銷商執業水平綜合性評價結果。2023年以來,交易商協會探索建立主承銷商日常評價機制,通過對市場覆蓋度、業務能力和質量、業務合規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A、B、C、D分檔結果,旨在引導主承銷商提升綜合執業能力,推動市場從“規模驅動”向“能力驅動”轉型。
就以價值發現能力的評價結果為例,交易商協會此前公布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一般主承銷商2024年度主承銷業務執業情況顯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能力較為突出。
共同維護債券發行良好生態 承銷商需強化業務優勢
在優質發行人強勢、弱資質發行人發債難的背景下,壓價發行等亂象被詬病已久。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委員安光勇表示:“頭部券商通常擁有更強大的資金實力、更廣泛的客戶資源和更高的市場聲譽,這使得它們在債券承銷業務中具有競爭優勢。頭部券商往往能夠獲得更多的優質項目,從而進一步增加其市場份額,形成正循環?!?/p>
某券商固收業務負責人對新華財經透露,“在實踐操作中,部分承銷商為與客戶達成更多合作機會,會通過債券承銷讓利來換取其他更高附加值的業務,尤其是針對優質發行人。低價包銷換取市場份額,就是其中一種主要體現?!?/p>
此外,由于部分發行人比較強勢,對融資成本有很高要求,要求發行利率必須足夠低,而這種低利率在市場化下可能不會有投資者“買單”,因此承銷商可能會出手包銷這些債券,亦或在簿記建檔環節,基于發行人對利率不滿意等因素,采取隨意延長簿記時間等操作?!白鳛檠a償,發行人會與承銷商在其他業務方面進行合作?!鼻笆鲐撠熑朔Q。
“強化債券承銷、做市、投資者合格性等市場機制建設”“提升債券市場韌性和市場化定價能力”......近年來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確,監管部門為市場主體創造優質生態的決心強烈。與政策細則引導相伴,針對各種市場違規行為,自律懲戒精準出手、迅猛落地,向市場源源不斷傳遞出強有力的“零容忍”信號,引導債市展業機構牢記市場化準則、遵循市場秩序。
2023年6月末,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相比2020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重點針對簿記建檔發行規范、包銷業務規范作出細化要求;這一發行新規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兩年。
對于優化發行生態的具體措施,不少市場人士認為,承銷機構的債券承攬承做、發行銷售等承銷業務應與投資交易、同業業務、存貸款(如有)等業務之間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債券承銷業務和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確保債券承銷業務獨立運行。而承銷機構應對自身包銷賬戶、一般自營賬戶進行明確區分,建立隔離制度,完善包銷賬戶投資、交易、核算等管理規范。
“承銷商需要厘清自身在細分領域的優勢所在,并集中資源予以強化和鞏固,以此來獲得市場生存權與長期發展的可能性?!敝袊髽I資本聯盟中國區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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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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